华盛昌(002980):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鉴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6.0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2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期激励计划简述 本期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4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5、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10.82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期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激励对象个人年度业绩评分,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1、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2、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9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榜方式发布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2024年9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10月9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5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期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名拟激励对象在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至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取消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50万股调整为191.9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4人调整为157人,预留份额由10.00万股调整为18.60万股,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1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26.04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2日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21元/股(调整后)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4人,预留授予数量26.00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12 24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9月12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万元,则2025-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本期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9月12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26.00万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决议》; (三)《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