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碧迦(835438):承诺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35:52 中财网
原标题:戈碧迦: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438 证券简称:戈碧迦 公告编号:2025-119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0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指承诺人在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及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三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湖北戈碧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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