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301590):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实施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上市日为2025年6月5日; 2、本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2人,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2.60元/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12万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790%; 3、本次行权将采用集中行权模式,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敬请投资者注意; 4、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2日,公司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公告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制定并实施《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60万份,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1人,行权价格为85元/股,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从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6月30日为授予日。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获授或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获授资格,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101人调整为89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14万份,授予期权行权价格85元/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黄金岩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06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8人,剩余已授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陈华成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1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7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8.96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冯世贵、曾黎臣、陈言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5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4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8.44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夏孟根、何舒健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6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2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2.38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叶佳谊、黄展泰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1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0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2.26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1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9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2.14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刘文虎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刘文虎等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84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2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0.3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5元/股调整为82.60元/股。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0.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2.60元/股。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本次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权的等待期为授予日起至以下两个日期孰晚:(1)自授权日起12个月;及(2)公司完成上市之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30日,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6月5日届满。 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如下:
(三)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原89名激励对象中,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由公司注销。除上述情形外,剩余的72名激励对象均可行权且行权比例100%,本次可行权20.12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6月30日 (二)行权数量:201,200份 (三)行权人数:72人 (四)行权价格:82.60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七)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期权的等待期为授予日起至以下两个日期孰晚:(1)自授权日起12个月;及(2)公司完成上市之日。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9人,除1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剩余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共计72人,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20.12万份。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期权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2022年6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采用B-S模型测算期权的价值,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未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参与。 八、相关审议程序及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拟行权的72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等安排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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