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301590):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12日,公司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公告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制定并实施《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60万份,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1人,行权价格为85元/股,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从期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2年6月30日为授予日。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放弃获授或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获授资格,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人数由101人调整为89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14万份,授予期权行权价格85元/份。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黄金岩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06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8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9.08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陈华成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1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7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8.96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冯世贵、曾黎臣、陈言富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5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4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8.44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夏孟根、何舒健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06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2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2.38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叶佳谊、黄展泰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1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0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2.26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唐永良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12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9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2.14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刘文虎等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84万份予以注销;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2人,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调整为50.3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5元/股调整为82.60元/股。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20.1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2.60元/股。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780.00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040.00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若在股票期权授予前、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调整结果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85-1.20-1.20=82.60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5元/股调整为82.6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股票期权授予前、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5元/股调(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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