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科技(300587):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36:07 中财网
原标题:天铁科技: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作、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等下属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四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担保类合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适用于公司财务中心对外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担保类及融资类合同、文件除外。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及废止
第五条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企管中心统一归口办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部门印章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企管中心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六条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企管中心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中心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按流程批准通过后,由企管中心统一办理印章刻印等事宜,刻制后的印章印模须在三天内备案。

第九条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拟废止印章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表,经审批后交企管中心处理。企管中心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视实际情形予以封存或注销。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其中,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企管中心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中心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企管中心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企管中心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

第十二条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五条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清晰、端正。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履行对应的申请用章流程,审批完成后,印章保管人对用印流程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用印。

第十八条各部门可由总经理授权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用章。

第十九条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区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使用时,需经相应审批。

第二十条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但经公司合同审批或用印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

(七)印章专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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