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科技(300587):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负责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八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实地调研时,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人员负责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后,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其报备有关情况。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公司。 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进行对外接待活动应实行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采访或调研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在该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接待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附件1:承诺书 承 诺 书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 (授权代表):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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