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科技(300587):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内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内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严格遵守内审工作纪律,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七条内审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司的财务工作,内审人员办理内部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九条内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参与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对公司及控股公司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监督; 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6、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7、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8、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或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条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内容,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并行使以下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按规定提供财务预算、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与分析、业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与纪要等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含各类受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到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3、有权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招投标等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计单位(人员)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章程,将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违法、违规已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单位(人员),提出追究行政及司法责任的建议;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7、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检查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一条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履行职责、参加相关会议和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护性、建设性作用。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经批准,内审机构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手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需符合公司管理需要。按不同的审计目的,公司内部审计主要可划分为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高管离任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具体为: 1、内部财务报表审计: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控股公司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财务报表相关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 2、经营业绩审计:经营业绩审计结果是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相关的工作开展在内部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 3、高管离任审计:是组织对由公司选举、任命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开展的审计。 4、内控制度审计:是内审机构针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5、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内审机构对公司及控股公司重要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公司审批流程,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验收与决算移交是否合规等进行的检查。 第十八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审计部每个会计年度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编制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部部长批准后实施。 《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3、各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4、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根据批准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内部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内部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部长审核、签字后,方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出。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决定书》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整改情况反馈;审计部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说明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并将审计回访结果报告给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其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浙江天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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