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天恒(688506):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19:46:04 中财网 |
|
原标题:
百利天恒: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但限于(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向公司证券事业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二)证券事业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信披暂缓与豁免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部门 | |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 | | 登记事由 | □暂缓□豁免 |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签署书面保
密承诺 | □是□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签字: 日期: | | |
董事长意见 | 签字: 日期: | | |
附件2: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 □豁免 | | | | | |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 | | | | | |
序号 | 知情人姓
名/名称 | 所在单位/
部门 | 职务 | 身份证号
码/其他证
件号码 | 知悉信息
时间 | 知悉信息
地点 | 知悉信息
方式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四川
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四川
百利天恒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