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下午14:00点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悦路208弄富悦大酒店三楼10号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明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朱贤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为提高公司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股东会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25,053,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4,406,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4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0.2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人,代表股份64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1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06%;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42%;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1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13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06%;反对13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2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1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06%;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42%;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 4、《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22,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92%;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4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22,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92%;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4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22,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22,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92%;反对128,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42%;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2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12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37%;反对12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9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9、《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通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2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4%;反对12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37%;反对12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497%;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91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2%;反对13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606%;反对13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2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田元元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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