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装备(831834):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00:48 中财网

原标题:三维装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1834 证券简称:三维装备 公告编号:2025-064
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镇江三维输送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系由镇江三维输送装备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镇江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第一条 公司系由镇江三维输送装 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镇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61019494Q。 公司于 2022年 7月 26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34 号文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万股, 于 2022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91321100761019494Q。 公司于 2022年 7月 26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34 号文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万股, 于 2022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 元。公司的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相 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 相关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镇江三维输送装备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本由发起人 按原比例以审计的截至2014年4月30 日的镇江三维输送装备有限公司的净 资产折股,其余部分转入公司资本公 积。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及其占总股 本的比例如下: 发 出资情况 起 人 持股 姓 认购的股 比例 出资方式 名 份数 (%) 和时间 或 (万股) 名 称 香 公司各发 港 起人以其 三 在原镇江 维 三维输送 ( 装备有限 国 公司的以 际 2014年 4 66.67 3800 ) 月30日为 发 基准日经 展 审计的账 有 面净资产 限 58,510,18 公 5.01元按 司 1.0265:1 比例整体 镇 江 折为股份 三 公司的股 本,股本总 维 33.33 1900 智 额为 5700 万元,净资 能 科 产余额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及其 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发 出资情况 起 人 持股 姓 认购的股 比例 出资方式 名 份数 (%) 和时间 或 (万股) 名 称 香 公司各发 港 起人以其 三 在原镇江 维 三维输送 ( 装备有限 国 公司的以 际 66.67 3,800 2014年 4 ) 月30日为 发 基准日经 展 审计的账 有 面净资产 限 58,510,18 公 5.01元按 司 1.0265:1 镇 比例整体 江 折为股份 三 公司的股 维 本,股本总 智 额为 能 33.33 1,900 5,700 万 科 元,净资产 技 余额 有 1,510,185 限 .01元列 公 入股份公 司 司的资本 合 公积金。 100 5,700 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发 起 人 姓 名 或 名 称持股 比例 (%)出资情况     
    认购的股 份数 (万股)出资方式 和时间    
  香 港 三 维 ( 国 际 ) 发 展 有 限 公 司66.673,800公司各发 起人以其 在原镇江 三维输送 装备有限 公司的以 2014年 4 月30日为 基准日经 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 58,510,18 5.01元按 1.0265:1 比例整体 折为股份 公司的股 本,股本总 额为 5,700 万 元,净资产 余额 1,510,185 .01元列 入股份公 司的资本 公积金。    
 发 起 人 姓 名 或 名 称持股 比例 (%)出资情况      
   认购的股 份数 (万股)出资方式 和时间     
 香 港 三 维 ( 国 际 ) 发 展 有 限 公 司66.673800公司各发 起人以其 在原镇江 三维输送 装备有限 公司的以 2014年 4 月30日为 基准日经 审计的账 面净资产 58,510,18 5.01元按 1.0265:1 比例整体 折为股份 公司的股 本,股本总 额为 5700 万元,净资 产余额     
       镇 江 三 维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33.331,900
 镇 江 三 维 智 能 科33.331900      
       合 计1005,700
          

 技 有 限 公 司  1,510,185 .01元列 入股份公 司的资本 公积金。 5,7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合 计1005,7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000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2,000.0005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000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增加资 本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 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 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 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 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 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国务 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交 易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托管。删除条款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 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 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 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 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删除条款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的股东名册应按照公司规定 交于公司统一保管,并依照《公司法》 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受查询。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 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 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 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必要 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 权。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份被冻 结、司法拍卖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 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 委托人或信托方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 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删除条款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 债务;(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 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不及时偿 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不得在公司于北交所上市后新增 同业竞争 
新增章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 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严格 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 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 受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直 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事会以 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对公司财务 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 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防止大 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错误!未找 到引用源。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应当依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告中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如有必要,经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公司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北交所备案。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延 期通知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合并至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 交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 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对关 联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 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 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5日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 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 其予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股东 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 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 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5日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 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 予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 东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 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通讯方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通讯方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人 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 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 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同意,单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 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两倍,提名人 应当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 东大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提案及董事、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案人应当向董 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 意,单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 当选董事人数的2倍,提名人应当提交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东会召集人 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通知 内容包括提案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 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 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基本情况。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 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 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 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 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 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 于向每一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 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 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 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 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 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 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四)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 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 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的2/3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的2/3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2名或2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 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2/3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 开投票。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
 序: 1、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 2、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人数。 (二)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 当以书面方式将提名理由、候选人简历 等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或决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可以 以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出提名董 事候选人提案,临时提案程序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 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股 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通讯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通讯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通讯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新增条款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新增条款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 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该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第 (一)至(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离职。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一)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 程序如下: 1、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2、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其有足够的了解;
 3、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4、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会上对每位候选人议案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 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 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 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向全 体股东披露有关情况。董事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在补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辞职报告在补选董事填补因董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 方可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 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止。 董事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条款
第五章 第三节 董事会内容调整至第五章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公司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十一九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公司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内容合并至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 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 通; (六)及时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相关事宜。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如下: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 位、职责、工作范围,参照同地区、同 行业或竞争对手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 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 酬政策和方案; (三)每年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根据评价结果拟定年度薪 酬方案、进一步奖惩方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监督方案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评 价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 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 订; (六)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 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三)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须由 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董 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 权董事会审议之事项。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 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董 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会有效授权 董事会审议之事项。 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 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交易存在 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对 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够有效的为公司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事宜, 进行讨论、评估,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 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 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 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 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 长、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电话、传真、 信函、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件、传真 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 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或通讯方 式(电话、传真、信函、邮件、微信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 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 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 括传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 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 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 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包 括传真、邮件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 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传签决 议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会议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 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 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董事 能充分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 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 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 及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 中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 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以及 虽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 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仍应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第五章 第二节 独立董事内容调整至第五章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删除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 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删除条款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删除条款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 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 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 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 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删除条款
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 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 造成重大影响;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 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 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 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 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 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 现不符合北交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 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北交所或 本章程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 源。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 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章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 任命3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 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 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 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 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八)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 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 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规定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 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 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至(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公司的财务人员不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 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 劳务合同规定。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 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届满前,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 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 事会秘书的责任。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依法 应披露的信息。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 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 事会秘书的责任。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依法 应披露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 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德,且不存在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情 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 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 规则、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全章节删除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全章节删除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 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利(或股票) 现金与股利(或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 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份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一)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 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如下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 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 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 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 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 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 满足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 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的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 司未来 12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根据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 取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经营模式、 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 式,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分红。 若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 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以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 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如遇特殊情况的,公司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上述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 分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或者公司现金流出现困难导致 公司到期融资无法按时偿还时; (4)公司年末净资产负债率超过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 问题。 (四)公司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 红现金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 见。 (五)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70%,或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 数; (5)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有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6)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 其他情况。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不 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本章程中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 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 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 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 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 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 现金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 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 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 司。 7、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不 得随意变更。 (二)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 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 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 定,提请股东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较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 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审 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的制定与执 行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履职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 明。 2、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 的理由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3、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或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说明理由及未分红现金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 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 报规划。 4、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 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 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交易后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天事先通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新增章节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 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特快专递方 式)、传真或电邮等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服务商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或特快专递服务商签
签字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字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新增章节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份在北交所期 间,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及北交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公 司 指 定北交所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它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 (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它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错 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第(一)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 找到引用源。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行清算。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相关内容而引发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有权提交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 者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删除条款
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本章程第四十六条及第一百 二十三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及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3.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主管登记机关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低于”、 “超过”、“过半”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五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 程的附件。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的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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