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传动(0024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06 证券简称:远东传动 公告编号:2025-044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上午9:00时;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下午3:00。 (2)会议召开的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北段16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延生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4人,代表股份226,420,1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20,662,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2人,代表股份5,758,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57,242,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1,4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2人,代表股份5,758,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5%。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25,086,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8%;反对1,1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7%;弃权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908,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5%;反对1,1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49%;弃权2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6%。 2、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25,110,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4%;反对1,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弃权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931,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3%;反对1,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3%;弃权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亚洲、刘峰瑜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9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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