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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裕能(30135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21:31 中财网
原标题:湖南裕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B3栋17楼 邮编: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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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5),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5:30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30,632,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04%;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289名,代表公司股份105,088,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2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293名,代表公司股份235,720,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832%;其中,中小投资者289名,代表公司股份45,039,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

3、除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已就该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33,539,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7%;反对1,263,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9%;弃权91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5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71%;反对1,263,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7%;弃权91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2%。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33,541,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5%;反对1,263,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0%;弃权915,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86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15%;反对1,263,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51%;弃权915,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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