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0007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2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6人,代表股份243,861,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8,347,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4人,代表股份5,514,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4人,代表股份5,514,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4人,代表股份5,514,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刘旸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014,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4%;592,400 0.2429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6,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77%;反对5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427 255,300 0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6%。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42,852,774 99.5862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5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3%;弃权440,1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5,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95%;反对5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83%;弃权440,1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22%。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 3.00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59,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9%;反对1,36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0%;弃权441,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157%;反对1,360,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767%;弃权441,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76%。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刘旸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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