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乳业(83278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25:36 中财网
原标题:骑士乳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5-086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5年 9月 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外投资特指对外股权性质的长期投资,即本公司
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以寻求短期差价为目的的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上述短期投资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制度对外投资内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以资金、实物和无形财产等发起设立以赢利为目的、经工商
注册的经济实体的投资;
(二) 实施联合兼并企业、购买股权和增加股权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
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 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
策和相关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四) 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
最大收益为目的。

(五)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一)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所投资的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
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管理、对其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的初步审核、提供决策的方案,按照相关决议或决定办理投资出资手续。

(三)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营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对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项、
论证。

第六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
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七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提供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同时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等,形成投资初步方案。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条件:
(一) 投资项目拥有相应的市场份额,且公司内部不重复建设;
(二) 投资收益率10%以上或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三) 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
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 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
展等各相关性角度进行调研,并最终形成综合意见,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报总经理决定或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专题讨论决定。需要股东会进行审议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董事会召开前十天,董事会秘书将待决策的文件和资料送达
各位董事,并收集董事反馈意见。

(三) 董事会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公司高管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四) 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权限划分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五) 投资决议的内容
1. 发起设立经济实体的投资项目。简要说明设立公司主要原由和
目的,注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以及投资收益目标、有关政策和要求等内容。

2. 兼并和收购股权投资项目。要说明购并企业的简要情况,注
明购并方式、购并价格等。

3. 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项目。要说明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
的理由,注明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量和方式,以及相关的制约条件。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
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公司章程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公司章程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四章 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财务部按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
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经理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公司的股东代表,在其股东会上行
使表决权,董事长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并
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重大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子公司每年定期(季度、中期、年终)向本公司报告
经营情况。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者依法接受本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
财务监督和组织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对所有投资保值的监管责任。其基本
职权: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审查和评价财务、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评价经营者业绩,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
业会计标准》协助所投资子公司完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工作。财务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和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和不当的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在投资方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委派的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决算结束后
,要向公司报告工作,并接受公司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可指定专人进行对外投资日常管理,其
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本公司主管领导
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 监督被投资实体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
合法权益;
(三) 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
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
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由总经理会同本公司财务部及其他
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
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
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应派出相应
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本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
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本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本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本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本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或修改,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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