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乳业(83278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5-099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5年 9月 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应当报告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重大事件、重大风险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第十条所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相关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因重大交易签署的合同以及订立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诉讼、仲裁,属于重大事件: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十七条 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17.公司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18.公司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19.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0.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2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2.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3.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2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2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26.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其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控制的企业变更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其中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新增一致行动人组合、变更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以当面、通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批文等,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1.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日; 2.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审议时; 3.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在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相关人员的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解除质押或者处置事项; 5.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报告诉讼、仲裁结果以及相关判决执行情况; 6.其他已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当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2.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4.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由于知悉不报、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要求其赔偿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人员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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