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000410):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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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沈阳机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加强对公
司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根
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
职责。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日常服务
和组织协调工作。审计法律部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工作支
持部门,财务管理部为配合部门。支持部门负责按照委员会
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报告相关工作并提出、拟定、提交会议
议题议案等。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
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
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
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
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重大审计
结论和整改工作;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
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
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及控股股东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
任的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要求及控股股东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等规
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建议;
(八)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
大异常情况;
(九)指导公司法治建设。审核公司法治建设总体规划,
对公司法治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十)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
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委员会形成的专项意见或议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

第三章人员组成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职
工董事可以进入委员会,一般应当拥有财务会计、金融、风
险管控、审计、法律等方面专长,但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
职工董事不进入。符合条件的职工董事进入委员会的,外部
董事仍然应当占委员会成员的多数。

委员会主任人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
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其他委员
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条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
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程;
(三)召集、主持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四)确保委员会就所审议的议案有清晰明确的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缓议;
(五)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六)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
规则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
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
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
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
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
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任职之情形,委员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任
期内,委员可向董事会递交报告辞去委员职务。委员在任期
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半数(含)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于会议召
开前10日(临时会议提前5日)送达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
会议的人员。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可以要求企
业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委员会研究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议程、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
(四)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及议案材料可以以专人送达、通过
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公司电子会议系统等形式发出。

第十七条委员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
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委员按照委
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权利。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含)以上委员委
托。

第十八条委员既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或书面传签等
方式召开。通讯方式是指通过电话、视频等形式对议案进行
审议和表决;书面传签方式是指通过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
送达等形式,由委员分别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委员采用
上述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均需将相关原件寄回董事
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当两名(含)以上委
员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它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缓议。

委员会委员收到议案材料时,如委员或其近亲属与审议
事项存有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时,委员应当主动予以说明并
回避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主任委员决定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汇
报、列席企业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
动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
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委员会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上所审议事项、专项
意见及做出的结论作详细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包括委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应当有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委
员(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包括赞
成、反对、弃权的票数,以及委员表决的含有前提条件的意
见及缓议建议);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委托人的
授权书、表决票以及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和归档。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当公开有关会议
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议案的提交、收集、审核、发
出及会议管理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法律部,财务
管理部为配合部门。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由支持部门主要负责
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列
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办公室成员由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委员会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执行
情况报告;
(二)按照委员会要求,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本工
作规则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
(三)按照委员会及委员要求,就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收集和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委员会会议上的所有委员均
充分、适时了解委员会所讨论事项,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
可靠的信息;
(四)按照委员会要求,起草、拟定、提交会议议题议
案等相关材料;
(五)负责联络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需沟通的有关政府
部门、行业协会以及需聘请的有关专家及中介机构等;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
规则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办公室
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
作规则》(通沈股规字〔202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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