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声股份(30080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年6月9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4月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8 月24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24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9月12日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并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对外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问题回复,涉及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提问,相关主体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回复审核及发布。相关问题的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的回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公司应当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举行分析师会议,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记录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交流中的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投资者投诉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资者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诉热线的转办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及时回复投诉主体。 第四十九条 投诉管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核实相关内容,并如实做好登记。对于能够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直接处理和答复;不能直接处理解决的投诉,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处理解决。对于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诉事项,应制定处理方案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反馈至投诉主体。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以及投诉事项等相关信息,并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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