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声股份(30080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年6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 12月16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9月2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24日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9月12日经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建议; (四)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及决议的执行; (五)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考评结果,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作为股东会审议是否续聘董事的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管人员的考评结果,可作为董事会是否续聘高管人员的依据。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同公司各相关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传真、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会的委员等,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表决票,或者委员提交的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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