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声股份(30080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6年6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 12月16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9月2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24日经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9月12日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各项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 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九)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通讯、传真、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参会的委员,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表决票,或者委员提交的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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