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301236):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36 证券简称:软通动力 公告编号:2025-077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 ” 司、发行人或“软通动力”)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2户,股份数量为272,625,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608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等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52.9412万股,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23,529,41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72,234,9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7.8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51,294,46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11%。 2022年5月23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1年度公司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22年6月9日实施完成,合计转增211,764,706股,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423,529,412股,实施后总股本为635,294,118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5,037,960股已于2022年9月15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296,052,136股已于2023年3月22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2年度公司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2023年6月20日实施完成,合计转增317,647,059股,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635,294,118股,实施后总股本为952,941,177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113,267,710股已于2023年7月27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原有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即2022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触发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15日。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72,625,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089%,其中121,167,016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151,458,772股为公司2021年度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股份对应的转增股份。 截至2025年9月3日,公司总股本952,941,17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72,663,288股,占公司总股本28.61%;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80,277,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天文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限售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天文先生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天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雄安软石智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企业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15日上市,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原有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即2022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触发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9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锁定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2,625,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089%;(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2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软通动力本次申请股票上市流通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软通动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三)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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