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301217):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41:25 中财网
原标题:铜冠铜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因为大宗商品(铜)是公司生产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为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进一步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铜等期货品种。

第三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铜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2、公司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以实物对冲为主、部分期货保值为辅;
3、期货合约的保值期和现货商品作价期基本保持一致;
4、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授权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业务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四)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商务部、计财部、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为小组组长。

小组下设期货保值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和期货风控小组,负责处理期货的交易执行和相关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期货业务。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商务部、计财部、审计部、证券部等相关负责人构成,期货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三)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审核公司年度期货交易方案;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季度及临时期货交易方案;(六)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业务的开展情况;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公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商务部为期货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修订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
(三)负责提出套期保值建议方案并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执行;
(四)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业务工作进展及风险应对事项,根据期货领导小组的决策结果,在授权范围内对头寸进行日常维护;
(五)负责提供期货业务对外信息披露的资料;
(六)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参与期货业务培训;
(七)履行期货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计财部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与调拨;
(二)负责对公司所有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处理进行全面复核;
(三)负责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对保值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和证券部职责: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二)负责监督商务部和计财部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三)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审计中心单独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对期货投资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实行风险防范机制,有效控制期货保值的操作风险;经营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实行书面签批、审批制。

资金调度实行双签字制,由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重大事情要及时研究并立即上报。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商务部根据主产品销售计划,拟订套期保值计划;根据主产品的订单、生产能力、产品销售实现及原料采购作价等具体情况,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价位及额度等。

第十五条期货保值领导小组在开展期货交易前,须估算所需使用的交易资金,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资金调拨员在交易前须根据审批后付款单的金额,将所需资金划入对应的期货账户。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期货管理员交易后及时进行成交确认,并填写交易明细表和制作交易台帐(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割期等具体内容);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期货保值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保值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2、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2、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应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并具备稳定可靠的维护能力,保证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二十八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时,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财务核算
第三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核算原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计财部指派专人与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领导小组、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实行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5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一章责任承担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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