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000807):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书 海合综(2025)第【105】号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 指派郭晓龙、周张悦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 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 律师基于对本次大会的现场见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见证意见如 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 本次大会系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大会的书面通知于2025 年8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基本情况、议 案的具体内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 作方法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贵公司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 年9月12日上午10:00在贵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距会议通 知日已满15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冀树军先生主持,会 议主持人的资格合法。另外,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还同 时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1,465,025,44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2.244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贵公司的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本次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575】人,代表股份【603,749,94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7.4094%】。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4】人,代表股份【2,068,775,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540%】。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共 4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没有临时提案。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法律、法 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发出的表 决票数,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已经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确认。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结果合计如下: 1、《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意【2,050,978,395】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1398%】; 反对【772,47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373%】; 弃权【17,024,527】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0.8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590,864,44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61%】; 反对【772,47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弃权【17,024,52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2、《关于补选黄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062,700,68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7063%】; 反对【6,044,693】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0.2922%】; 弃权【30,0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602,586,73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0%】; 反对【6,044,693】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1%】; 弃权【30,0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3、《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2,068,460,143】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9.9848%】; 反对【308,530】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149%】; 弃权【6,7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608,346,195】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 反对【308,53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7%】; 弃权【6,7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4、《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意【1,885,774,195】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91.1542%】; 反对【182,987,778】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8.8452%】; 弃权【13,419】股,占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所有股东所持 表决权【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425,660,24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338%】; 反对【182,987,778】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40%】; 弃权【13,41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大会交付表决的此项议 案已获得通过。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主持、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深交所监管规则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盖章 页)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晓龙 见证律师 郭晓龙 周张悦 2025年9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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