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30132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45:5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新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证券代码:301327
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00.0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1.72%。其中,首次授予240.0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1.3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60.0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0.58万股,已作废限制性股票206.944万股,尚有63.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处于有效期内;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前述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63.636万股调整为89.0904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权益300.05万股,合计389.14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2.2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33.1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71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释义.................................................................................................................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2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6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6第十二章附则...........................................................................................................29
第一章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华宝新能、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71人,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00.0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1.72%。其中,首次授予240.0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1.3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60.0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70.58万股,已作废限制性股票206.944万股,尚有63.636万股限制性股票处于有效期内;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前述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63.636万股调整为89.0904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权益300.05万股,合计389.14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438.1356万股的2.2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国籍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授出 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 总额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周传人副总经理中国40.9613.65%0.23%
蒋燕萍财务负责人中国14.634.88%0.08%
楚婷董事中国3.791.26%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共68人)180.6660.21%1.04%  
预留部分60.0120.00%0.34%  
合计300.05100.00%1.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5%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期间将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分为A、B两类,公司为A、B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A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 年度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0%
第二个归属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10%
第三个归属期2026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第四个归属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第五个归属期2027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第六个归属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B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 年度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2025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第二个归属期2026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A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 年度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二个归属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三个归属期2027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第四个归属期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5%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B类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对应考核 年度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各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登记;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1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1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6.29元的50%,为每股33.15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7.04元的50%,为每股28.52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3.15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保持一致,即每股33.15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情况下确定的,本着约束和激励对等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促进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是为了保障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与一致性,有助于吸引和激励未来加入公司的核心员工,更好地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1号》的有关规定,且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目标,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紧密绑定,充分激发员工的创新力和主观能动性,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稳定核心团队和未来人才引进,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提升公司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 年度考核指标   
 以2024年业绩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 率(A) 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2025年39%28%39%28%
2026年95%54%40%20%
2027年172%84%40%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指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 年度考核指标   
 以2024年业绩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 率(A) 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B) 
 目标值(Am)触发值(An)目标值(Bm)触发值(Bn
2026年95%54%40%20%
2027年172%84%40%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指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比于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以2024年业绩为基数,营业收 入增长率(A)A≥Ama=100%
 Am>A≥Ana=80%+(A-An)/(Am-An)
 A<Ana=0
营业收入环比增长率(B)B≥Bmb=100%
 Bm>B≥Bnb=80%+(B-Bn)/(Bm-Bn)
 B<Bnb=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X=max(a,b),即取a和b的孰高值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A<An且B<Bn),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以及岗位差异制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制定细化考核指标,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根据激励对象实际完成的绩效情况,决定其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面。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置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0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P×(1+n)÷(P+P×n)
0 1 1 2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0 1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0
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0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P+P×n)÷[P×(1+n)]
0 1 2 1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四)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5.50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2025年9月12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0.2474%、33.7759%、29.5094%、28.612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65%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5年10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40.04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总量预计摊销的 总费用(万 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2029年 (万元)
240.047788.55927.783432.612263.331001.19163.6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股份,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可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后及时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执行,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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