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C栋5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8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79,586,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9,268,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4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31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31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人,代表股份317,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57%。 注: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81,918,5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1,113,8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0,804,773股;②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9,50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8%;反对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542%;反对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35%;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68,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830%;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2.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68,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830%;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2.03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59,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3%;反对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3%;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505%;反对1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9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8%。 2.04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68,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830%;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2.05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68,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830%;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2.06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68,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830%;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2.07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68,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830%;反对1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4%。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97,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反对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526%;反对8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08%;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王璟律师、帅丽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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