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603271):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56:11 中财网
原标题:永杰新材: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和工作机构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九)公司网站。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首先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路演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可以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分析师会议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八节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十七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片面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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