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00006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0:56:15 中财网
原标题:深圳华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25—055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事项。

2、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6018号华强科创广场1栋43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6,119,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08%。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该5人持有及/或代表了9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729,329,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317%;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83人,代表股份6,789,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5人,代表股份6,937,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3人,代表股份6,789,7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64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议案2为关联交易事项,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08,752,471股)为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华强集团-金圆统一证券-25华强E2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112,000,000股)、华强集团-金圆统一证券-23华强E2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61,136,369股)、华强集团-金圆统一证券-25华强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46,000,000股)为交易对方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胡新安先生(持有668,489股)在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担任职务,侯俊杰先生(持有115,690股)在交易对方担任职务,与议案2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对议案2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提案提案名称股东类别同意反对弃权表决
编码 结果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股数 (股)比例 (%) 
1.002025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总体735,908,01099.9713122,6000.016789,0000.0121通过
  中小股东6,726,35796.9501122,6001.767189,0001.2828 
2.00关于与深圳华强 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的议案总体6,746,20490.5945592,1877.9525108,2001.4530通过
  中小股东6,237,57089.9050592,1878.5355108,2001.5595 
3.00关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开展套期 保值型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议案总体735,881,00999.9676143,7010.019594,9000.0129通过
  中小股东6,699,35696.5609143,7012.071294,9001.3678 
注:上述表格中的“比例”是指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颖怡、陈敏铃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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