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301565):内部审计制度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所述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审计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审计部的工作。审计部专职人员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调阅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公司的资金和资产;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有权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处罚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每年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后续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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