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603271):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1:05:34 中财网
原标题:永杰新材: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依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类业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公司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规模、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不应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长任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是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十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套期保值的市场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二)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公司采购部、财务部及审计部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四条公司套期管理员只有在取得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套期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套期管理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出现风险时,公司董事长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得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案,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远期结汇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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