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就前款关联交易,公司还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如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以下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低于300万元、但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进行的金额高于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四)与关联自然人进行的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为关联人时,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需要独立董事认可或者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履行了审批和披露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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