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蛇口(001979):《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修订稿)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法人或个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单笔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每一财务年度内,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由主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事宜须及时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严格依照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运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