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条例。 |
2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
3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
4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5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6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
7 |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
8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9 |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条例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条例的规定。 |
10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