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00004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1:55:27 中财网
原标题:深纺织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比对表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条例。
2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3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5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6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7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8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9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条例的规定。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条例的规定。
10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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