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00004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21:55:27 中财网
原标题:深纺织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 例。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市纺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2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及以上,且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5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风控合规部为日常办事机 构。审计部负责审计管理职能相关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工作,风控合规部负责合规管理和风 险管理职能相关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 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风控合规部为日常办事机 构。审计部负责审计管理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监事会 职能相关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工 作,风控合规部负责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能相关的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6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 工作,为董事会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和规定的 其他事项。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 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 工作,为董事会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7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9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10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定和 《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1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 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12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 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 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 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13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1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5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财务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16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17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8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 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 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 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第三方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9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 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20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将“公司《章程》”调整为“《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