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
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
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1,797,599股,于
2015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1,797,599股,于
2015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上市。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于【】年【】月【】
日注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股,于【】
年【】月【】日在深交所上市。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一元。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其中,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060,836,177股,均
为普通股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060,836,177股,优先股【】股。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注销股份,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收购公司
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注销股份,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公司按本章程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 |
| 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除优先股外,所持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公司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
不设限售期。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但是,公司持
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
权,类别股股东除外。优先股股东依照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四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表决权。但是,公司持
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公告中应对普通股股东及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
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优先支
付优先股股息,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关于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
应当符合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可以发行优先股。公司已发行
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
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额获得股息;
(二)符合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公
司优先股股东可以出席公司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四)出现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按
照该条规定的方式恢复表决权,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
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五)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
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四条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需由优先
股股东表决事项外,优先股股东没有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的权利,没
有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通知 |
| 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
的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
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
决权,但本公司持有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
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会批准
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不按约定支
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Pn
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孰高者,即10.93元/
股。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表决
权恢复的模拟转股价格将依发行方案约定进行调整。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所欠应付股息,则
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
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
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
间和价格,赎回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
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本章程
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优
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七条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一)固定股息分配安排 |
| 1、固定股息的发放条件
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相应股息率计
算的固定股息。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的人士),在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
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
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
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
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
优先股股东。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
相同的优先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
股股东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
公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取消支
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1)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
划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
回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发行的优先股采用
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
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每年的付息日为优先股发行
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
股息不另计孳息。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
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
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二)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
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
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
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
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订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公司
首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修订亦经公司股东 |
| 会审议通过。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关于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提交股东
会临时提案、认定相关股东有关持股比例计算时,仅
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