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000045):《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时间:2025年09月13日 14:40:35 中财网

原标题:深纺织A:《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订对比表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2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5号文件批准,以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和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的手续。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5号文件批准,以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73749Y。本公 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的手续。
3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长辞任的,视同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4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十条 本公司的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 和持有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和持有的股份为限对本公司承担 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造成公司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8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 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努力打造成为法治完善、经营 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9第十九条 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0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票发 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 票面金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 记名股票。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记名式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 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1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06,521,849股,本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506,521,849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457,021,849股,境内上市外资股49,500,000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6,521,849股,本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06,521,849股,其中,人民币 普通股457,021,849股,境内上市外资股49,500,000股。
12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拟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上述事项的相关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13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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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4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除 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5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6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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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进行。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17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8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2 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 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6个月以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9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自然人 和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0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 (四)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 议内容; (五)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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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 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 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21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四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22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第四十一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一)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二)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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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对于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述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该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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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该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3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4第四十条 本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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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六)对改善和提高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 议,促进本公司的发展,保守本公司机密;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六)支持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遵守国家保 密有关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严格履行 保密义务; ……
25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6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27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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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28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9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30第二节 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包括审议批准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投资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第三节 股东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本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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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1、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的投资 项目;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担保行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额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资产总额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本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 1、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投资 项目; ……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下列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本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本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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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 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1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 (五)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 持股数量不足时,董事会有权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五)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 司股东会召开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持股 数量不足时,董事会有权取消临时股东会。
32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还将按照法律、法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股东身份的确认以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
33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34第六十条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5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要 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三)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6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材料。 
37第六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3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9第七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向 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出。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向 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四)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召集人提出。
40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公司章程第七十条有关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本章程第六十条有关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41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会通知 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2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审议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43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44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股票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证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须按照证券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
45第五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46第五十六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47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48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49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50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1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2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3第七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 享有同等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 有同等的权利。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5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5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56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
57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58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9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 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60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但同 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次投票结果为准。准。
61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62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63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64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中应当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中应当载明出席股东会的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应当记 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应当记 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65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10年内不得销毁。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66第九十一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 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67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第九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68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该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该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立即就任。
69第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0第九十七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71第一百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检工作,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 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检监督; (九)讨论和决定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72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第一百零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事项清单。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 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73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其董事职务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自动解除。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74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 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75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 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权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76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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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帐账户存储;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而获得的利益,股东大会有权做出决定归 属公司所有;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本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77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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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 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 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及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详细阐 明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应做出回避决议。在董 事会做出决议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 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78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属于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 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表决。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 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79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在接到董事辞 职报告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80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在6个月内仍然承担忠实 义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81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82第一百一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84第一百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 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公司的经营重大决策。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85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86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新股、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七)拟订本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八)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拟订本公司的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确定本公司的派息、分红、配股和发行股票的基准日 期; (十一)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和更换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子公司 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拟订本公司的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确定本公司派息、分红、配股和发行股票的基准日 期;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计师事务所; (十六)拟订公司薪酬制度;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 果; (十八)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效 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 效激励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下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交 易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利润总额超 预算20%以上的预算调整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为公司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证 券发行、融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服务 之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和费用确定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 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十五)制订董事会年度报告,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九)拟订公司薪酬制度;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 果; (二十一)拟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 效激励方案,并组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 长效激励方案; (二十二)审议批准下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 交易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为公司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证券 发行、融资、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提供服务之 中介服务机构的聘任和费用确定事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7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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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88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需经董事会审议,但 两种情况除外:(1)存贷款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2)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 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 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行为需经董事会审议,但 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此类财务资助事项时,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89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第一百二十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90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代表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 (三)签署本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应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重要文件;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代表董事会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无法预测的紧急情 况下,对本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无法预测的紧急情 况下,对本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 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审核批准募集资金支出和、单笔金额人民币2,000万 元以上资金支出的支付事项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需经 董事长审核批准的资金或费用支出事项; (七)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分析报告、投资项目分 析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 会会议和股东会报告;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本公司股票、债券、重 要合同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要文件; (五)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审核批准募集资金支出、单笔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以上资金支出的支付事项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需经董 事长审核批准的资金或费用支出事项; (七)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分析报告、投资项目分 析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1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 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 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92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 有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主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有紧急事 由时可随时召集。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至少 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 持,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有紧急事由 时可随时召集。
93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 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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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或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94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3天。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3天。经全体董 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临时董事会提前通知义务。
95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议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96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每一名董事1票的表决制 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每一名董事1票的表决制 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97第一百三十八条 ……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98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 投票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99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100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01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102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 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03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应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04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05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管理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106第一百五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董事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审计和咨询结果,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职权时,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07第一百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108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独立意见的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如有关事项需要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披露,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分别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109第一百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 体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其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进行 说明,并提供充分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 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 时披露。
110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至 少1/3的成员由本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和更换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余成员由股东代表担 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11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 案;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等。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 工作,为董事会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履行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 体系建设,并监督、指导相关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审议公司 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合规管理年度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措 施。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考核机 制等事项,按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 度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12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113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 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114第一百八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115第一百八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
116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股东的 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董事会的授权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并对董事会负 责。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股东的 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董事会的授权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17第一百八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 以及未如实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 ……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董事会决议, 以及未如实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真实情况导致公 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18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和 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 门和深圳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19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第3个月和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20第一百九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21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22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 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123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政策如下: …… (三)现金分红: …… 2、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四)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同时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股东回报规划的 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所处阶 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方案。 2、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经营层所提出的公司利润分配建议 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制订公司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 实施。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和执行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 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 2、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公 司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根据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同时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股东回报规划的 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 资者回报等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利润分配的建议方 案。 2、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公司经营层所提出的公司利润分配建议 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制定公司的年度或半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3、公司的年度或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实施。 ……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方 案)以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公 司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24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管控,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 机构,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25第二百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26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127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 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28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29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130第二百零七条 本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股 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31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132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议。
133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134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 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35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36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 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前的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137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8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 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139第二百一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0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41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142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公司是永久性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 终止期限规定,但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解散并依法 进行清算。 (一)因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受到严重 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143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4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登报公 告。清算组人员由董事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 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 订的合同办理。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有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长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5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公司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序 号原表述修订后表述
 知晓的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通知 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146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五)结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和仲裁。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47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再从事 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的许可,不得处理公司的财产。
148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49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150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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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51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152第二百四十一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
153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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