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天然气(60368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天然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7:15:35 中财网
原标题:皖天然气: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皖天然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
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吴佳玥两位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4点00分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吴海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
表股份342,031,808股。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7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22,590股。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7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43,154,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039%。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
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42,979,7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16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70%;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3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17,606,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1%;反对20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62%;弃权1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7%。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回避本议案表决。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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