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景谷(600265):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景谷 公告编号:2025-079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王兰存之子控制的公司石家庄市欧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木业”)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正定法院”)送达的2份《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案金额包括本金651万元及相应利息。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9个银行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2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半年度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因民间借贷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25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2,218.30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8.47%;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24项(含本次涉诉事项),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24.26%。 ●鉴于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及公司对相关债务的初步核查,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仍有未偿还的借款,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汇银木业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正定法院送达的(2025)冀0123民初6532号、(2025)冀0123民初6630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2起案件系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1、原告赵建军将王兰存、汇银木业、欧美木业诉至正定法院,同时向正定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原告范红彬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正定法院。 上述2起案件汇银木业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651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申请人为赵建军的(2025)冀0123民初6532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冻结被申请人王兰存、汇银木业、欧美木业名下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案号为(2025)冀0123民初6532号案件 原告:赵建军 被告:王兰存(被告一)、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石家庄市欧美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三被告”)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方承担。 2、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系邻居朋友关系,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以共同借款名义分别于2016年9月18日、2018年3月5日、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整,约定利息,并签订借条。2016年9月18日被告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约定自2016年9月18日开始计息,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人系被告二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原告已于当日将借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并有被告一签名。2018年3月5日被告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约定自2018年3月5日开始计息,月利息1.5%,借款人系被告三石家庄市欧美木业有限公司,原告已于当日将借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并有被告一签名。2019年6月11日被告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约定自2019年6月11日开始计息,月利息1.5%,借款人系被告二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原告已于当日将借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借条盖有公司公章,并有被告一签名。原告依约向被告二、被告三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但被告二、被告三仍拖欠本金5,000,000元整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案号为(2025)冀0123民初6630号案件 原告:范红彬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崔会军、王兰存 1、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1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5月开始按照1%月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起诉之日计100,400元,合计2,610,400元; (2)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支付。 2、事实与理由 原告借给被告3,010,000元,后被告偿还本金500,000元,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借条,约定被告按照月利率1.5%偿还原告利息,三个月结息一次,后原告将钱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但自2025年4月开始被告拒不支付利息,多次沟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一并偿还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望判如所请。 三、目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情况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因借款产生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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