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先股份(92048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7:59:01 中财网
原标题:佳先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第 02491号 致: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盛建平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 14时 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兑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 15:00至 2025年 9月 12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2名,代表公司股份 50,080,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001%。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名,代表公司股份50,072,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941%,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年9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名,代表公司股份 8,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72,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票 8,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票 0股。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10:《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11:《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12:《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13:《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72,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票 8,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票0股。

2.1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2.16:《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0,080,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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