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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虹软科技(688088):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8:08:01 中财网
原标题:虹软科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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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2025年 9月 3日

致: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虹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虹软科技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对虹软科技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虹软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虹软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虹软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虹软科技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 2月 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将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公司 2024年 5月 8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年 5月 8日,公司已完成前述回购,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39,000股。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5年 5月 15日,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5年中期分红相关事宜,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虹软科技股东的净利润的 100%,具体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2025年 8月 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401,170,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439,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8,160,908.00元(含税),占公司 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99.58%。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本公司股份 439,0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基于以上情况,造成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虹软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 2025年 9月 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439,000股,不参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据此,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股票于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9月2日的收盘价格为57.96元/股。

以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计算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2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7.96-0.22)÷(1+0)=57.7400元/股。


2、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公司进行本次差异化分红,因此,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0,731,400×0.22)÷401,170,400≈0.219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7.96-0.2198)÷(1+0)=57.7402元/股。


3、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7.7400-57.7402|÷57.7400≈0.0003%。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的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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