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60312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翠微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8:30:31 中财网
原标题:翠微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翠微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94号
致: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B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媒体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4点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微百货B座六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匡振兴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056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2,485,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380%。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1,027,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9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53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58,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54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458,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0,859,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0%;反对1,367,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弃权25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01候选董事:匡振兴
表决情况:同意397,129,66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03,013票。

表决结果:当选
2.02候选董事:徐涛
表决情况:同意397,089,98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63,337票。

表决结果:当选
2.03候选董事:陶清懋
表决情况:同意397,117,29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90,641票。

表决结果:当选
2.04候选董事:满柯明
表决情况:同意397,060,21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33,558票。

表决结果:当选
2.05候选董事:王立生
表决情况:同意397,156,23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29,581票。

表决结果:当选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候选董事:陈及
表决情况:同意397,134,49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107,842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2候选董事:戴稳胜
表决情况:同意397,096,65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70,000票。

表决结果:当选
3.03候选董事:张伟华
表决情况:同意397,058,81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32,163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逄杨
王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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