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辰股份(60339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 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9月 15日 13点 30分在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 95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402,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159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1,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847%。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8,739,132股,反对票 279,400股,弃权票 56,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2%,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8,683,632股,反对票 333,800股,弃权票 57,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2%,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8,715,232股,反对票 297,400股,弃权票 6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7%,已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一)、(三)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已取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已取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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