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兴纸业(00206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第十一条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需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 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 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 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督促其控股子公司参照上述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需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配合其问询、函件、谈话及中介机构专项核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接受深交所给予的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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