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联科技(301618):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618 证券简称:长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 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香博路20号1号 楼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开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63,297,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1,04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5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257,6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6,466,6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209,0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257,6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者视频方式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0%;反对17,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弃权 2,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1%;反对15,72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1%;弃权 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4,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6%;弃权 4,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7,0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弃权 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2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36,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3%;反对26,08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3%;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77%;反对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反对16,000股,占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4,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5%;反对17,4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弃权 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3.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9682%;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4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9%;反对15,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8%;弃权 4,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孙磊、袁靖婷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