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001301):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9:08:23 中财网
原标题:尚太科技: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17日。

本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为10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了57,1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1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5250万股,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2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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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回购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2024 6 4
、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260,961,350 260,716,100 260,961,350
元增加至 元,股本总额由 股增加至 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2023
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5、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2023
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6、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57,100股。

27、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2025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37,350元减少至260,802,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29、2025年9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18日上市,因而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7月19日期满,自2025年7月21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① 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较2023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 25%;或②2024年度负极材料销售量较2023年度增 长不低于25%,并且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2023年度。(1、“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 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 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2、“负 极材料销售量”是指石墨类、硅基类及其他碳基等 适用于锂离子电池和钠离子电池的所有负极材料, 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对外 部出售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数量。)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公司2024 年度负极材料销售量21.65万吨,2023 年度负极材料销售量14.09万吨,较 2023年增长53.65%;公司2024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且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 付费用后金额为821,464,804.94元, 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股权 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金额为 717,692,573.52元,较2023年增长 14.46%,达到负极材料销售量较2023 年度增长不低于25%且净利润不低于 2023年度的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年度个人综合考评等级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1、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时,其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 以上级别,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 售比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50% 0 2、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 对象,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 例为: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 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 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计划另有约定除外。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的人员外,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严格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10 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绩效情况进行 了考核,公司副总监及以上级别结果 均为“优秀”,除上述职级为公司副 总监及以上级别之外的激励对象结 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达到考核要 求。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0  
       
综上所述,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回购注销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2,500股。

以上5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500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9月17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0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0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19%;4、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数量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 (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份数量 (股)
李龙侠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57,75023,10034,650
核心管理人员、业务 (技术)骨干(9人)85,00034,00051,000 
合计142,75057,10085,650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量本次变动后 
 比例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99,405,97538.1257,10099,348,87538.09
首发前限售股95,327,00036.55095,327,00036.55
股权激励限售股673,7500.2657,100616,6500.24
高管锁定股3,405,2251.3103,405,2251.31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161,396,37561.8857,100161,453,47561.91
三、总股本260,802,350100.000260,802,350100.00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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