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19:08:30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高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300243.SZ)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联系电话:010-60838192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恒溢联系电话:010-6083415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0次,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4年全部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不适用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 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 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 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 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 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不适用
的建立和执行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3.“三会”运 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 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 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 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 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 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未发现公司在 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 资助、套期保 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 者其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 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 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 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 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周仕斌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 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不适用
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作为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 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 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 责任。不适用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实施完毕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不适用
公司承诺: 在额外限售期内(即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 要求公司为本人办理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 宜,待额外限售期结束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在额外限售期内,本 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2、自各批次办理完毕归属事宜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当期归 属本人的限制性股票。本人同时将严格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 其他禁售期安排。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 务,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 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 公司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对发行人经 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 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 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 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 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 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 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对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 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 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 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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