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晟楠科技(8370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慎重、合法、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的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慎重、合法、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批准、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五)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经财务总监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财务总监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核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得少于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义务及时就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义务及时就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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