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楠科技(8370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或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4.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薪酬管理与调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担任公司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综合参考依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9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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