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603116):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下列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2、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报告公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需要修改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证券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事项; 10、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1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报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未经授权并培训,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或员工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向重要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收集重大信息,并在获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全面地将重大信息按照本章的规定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应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公司与拟内部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确认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确认。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内部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书面签收。 3、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本制度所规定需报告的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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