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文(0024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ST凯文 公告编号:2025-054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雅珊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2025年8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3、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0日。 4、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卓越前海壹号3号楼L28-04单元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数的24.49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17,576,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16,711,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8人,代表股份18,202,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4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6人,代表股份16,711,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8%。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89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78%;反对1,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4%;弃权1,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807,410 86.8429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1,2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0%;弃权1,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1%。 提案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801,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5%;反对1,3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6%;弃权1,1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715,410 86.3374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8%。 提案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817,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56%;反对1,3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弃权1,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731,910 86.4281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1,3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56%;弃权1,1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3%。 提案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735,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04%;反对1,3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0%;弃权1,2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649,610 85.9760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1,3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86%;弃权1,20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54%。 提案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73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83%;反对1,3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3%;弃权1,2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644,610 85.9485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1,3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51%;弃权1,209,8006.6464%。 提案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1,727,876 98.9072 1,349,900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2%;弃权1,2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4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348%;反对1,349,900 7.4161 1,2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2%。 提案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1,734,376 98.9100 1,346,900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9%;弃权1,2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4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705%;反对1,346,900 7.3996 1,2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9%。 提案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31,794,276 98.9356 1,346,900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9%;弃权1,1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08,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95%;反对1,346,900 7.3996 1,14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提案3.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379,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84%;反对1,698,2000.7248 1,2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293,310 84.0185 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1,69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6%;弃权1,2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新桐、谢晨。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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