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002168):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15日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5年9月15日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5年8月30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关于召 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 记日、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 年9月15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 月15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 年9月15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 15日(本次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5,303,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536%。公司部分董事会成 员、部分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12,823,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5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37名(包括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12,823,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53%。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其中《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分为9项子议案,分别为:《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采取普通决 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 内容一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 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 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 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其 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7,040,713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6,802股,反对1,082,9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27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6,914,5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28,6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10,602股,反对1,084,040 股,弃权128,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3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7,03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73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90%。 《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6,841,913股,反对1,116,940股,弃权 16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811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538,002股,反 对1,116,940股,弃权168,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73%。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892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 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2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 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929,613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113,500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625,702股,反对1,084,040股,弃权 113,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612%。 以上议案均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田 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 李晶晶 2025年9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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