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00292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5-052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09月15日(星期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9月1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09月15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09月15日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680,213,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0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6,19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104,02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4%。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78,241,550股,根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为4,630,299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73,611,251股。)(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104,02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104,02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7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9,980,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反对1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8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5%;反对171,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19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48%;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1%;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999,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15%;反对5,959,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0%;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津贴发放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9,976,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1%;反对17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83,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8%;反对175,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弃权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胡晓军先生、胡不为先生、乔玉奇先生、范鸣春先生、孙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胡晓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69,44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76,2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5%。 根据表决结果,胡晓军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选举胡不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69,44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76,27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5%。 根据表决结果,胡不为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选举乔玉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69,44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76,27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5%。 根据表决结果,乔玉奇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选举范鸣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69,44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76,2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5%。 根据表决结果,范鸣春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5)选举孙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69,44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76,27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5%。 根据表决结果,孙超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选举仇锐先生、彭泗清先生、刘文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仇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54,00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60,83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37%。 根据表决结果,仇锐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选举彭泗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74,10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80,93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30%。 根据表决结果,彭泗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选举刘文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69,254,00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93,060,83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37%。 根据表决结果,刘文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范启辉、舒旭 2、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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